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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咨询服务、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告及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数据库;负责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确定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计标识”,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运行标识”,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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