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2〕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四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