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民福[2012]8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有关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2年起,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的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
一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属于低保对象;
(二) 年龄60周岁以上;
(三) 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类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