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水资源保护。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重要河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水系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主要流域和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河堤海堤建设;组织实施市级直属或本市跨区及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与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闸、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承担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水电管理;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协调、仲裁跨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重大涉水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有关制度建设;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建议;承担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承担水利内部稽查、审计和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科学研究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