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措施的情况;
6、用能系统与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7、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情况;
8、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情况;淘汰或者限制使用有关高能耗产品、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10、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11、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的情况;
12、开展能源审计和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五、对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重点能耗单位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六、节能监督采取的形式:一是对被监督单位实行实地检查,依照提前告知(必要时,可到达现场时再告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意见及形成监督意见书的程序进行,实施现场监督的,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二是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节能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依照提前告知、收集资料、审核资料、形成监督报告的程序进行。
节能监督报告包括实时监督的单位、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七、各单位对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监督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各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责任人、主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1、未制定节能目标及方案;
2、未实施能耗统计制度;
3、未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
4、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5、未执行节能采购政策;
6、超定额使用能源且不作出说明;
7、拒绝或阻碍节能监督检查。
附件5: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奖惩制度》,加强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节能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资源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节能工作奖励申报工作实行“系统归口、分级负责”制,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委属单位节能奖励申报及审核工作,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