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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 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 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A4规格,左侧预留装订空间):
  (一)投诉书;
  (二)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四)经确认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确认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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