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规范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工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四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进行审查考核。
第五条 本会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的审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的方式。
第六条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执业申请书;
(三)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六)原执业经历和中止执业原因说明及对说明真实性的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应当向本会提交《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三)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经历;
(六)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