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工商企〔2009〕263号)
各分局:
现将《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衔接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拟设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凭登记机关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可在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三、有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