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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在副墙正面,热电偶设置在距主墙外保温系统外表面150 mm、600 mm及1050 mm的位置上,共3个测位,如图A.2.7所示。
  A.2.8 内部热电偶
  在水平准位线上布点的允许偏差为±10 mm。测点应布置在每个可燃层厚度的1/2处。当系统内含有空腔时,在每一个空腔层厚度的1/2处,也应设置热电偶。当层厚小于10 mm时,可不设热电偶。
  水平准位线1和水平准位线2的内部热电偶位置:
  --在主墙外保温系统内,热电偶设置在燃烧室中心线上和中心线两侧各500mm及1000mm的位置上,共5个测位;
  --在副墙外保温系统内,热电偶设置在距主墙外保温系统外表面150 mm、600 mm及1050 mm的位置上,共3个测位,如图A.2.7所示。
  图A.2.7 试验的热电偶布置(略)

  A.2.9 数据采集系统
  数据采集系统记录数据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s。
  A.2.10 视频设备
  宜采用两台摄像机对试验全过程进行连续记录,摄像的视角应覆盖模型两个墙面的整体高度。
  A.2.11 环境条件监测设备
  应采用精度不低于0.5 m/s的风速仪测量地面以上(3000 ± 100) mm高度处的空气流速。
  A.2.12 计时器
  计时器的精度不应低于5s/h。

  A.3试验样品
  A.3.1试验样品的厚度不应超过200mm,其宽度和高度应完全覆盖模型的主墙和副墙。样品边缘和燃烧室开口的周边应按系统实际应用的构造做法或按试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保护。
  A.3.2试验样品应包括所有的组成部分。在主墙和副墙间的墙角处,样品应紧密连接或按试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安装。
  A.3.3 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没有任何开口保护措施时,试验样品与燃烧室之间的界面处也应维持相同的非保护状态。
  A.3.4 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设置水平变形缝时,则试验样品的水平缝应按试验委托方规定的间隔设置,且至少应在燃烧室开口上方(2400 ± 100) mm处设置一条水平缝。
  A.3.5 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设置垂直变形缝时,则试验样品的垂直缝应按试验委托方规定的间隔设置,且应在燃烧室开口中心线向上延伸处设置一条垂直缝,相对中心线的允许偏差为±100 mm。
  A.3.6 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时,则试验样品的水平防火隔离带应按试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设置,且最高一条防火隔离带应位于水平准位线2的下方,其上边缘距水平准位线2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A.3.7 试验样品安装完成后,应在自然状态下养护,养护的时间应按试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

  A.4试验程序
  A.4.1 环境条件
  试验开始时的环境温度应在5℃~35℃的范围内。试验前任何方向的空气流速不应大于2m/s。雨天不应进行试验。
  A.4.2 数据采集
  点火前应进行不小于5min的数据采集和视频记录。如点火前发现任一水平准位线上或任一层面内有两个以上的热电偶出现异常,则应停止试验。
  A.4.3 点燃燃料
  应在开始数据采集5min后,按A2.5条确定过的方式点燃燃料。
  A.4.4 试验观测与记录
  应记录试验样品的燃烧状态和机械性能发生变化的时间,试验样品任何部分开始剥离的时间。
  通常记录试验的时间为36min。如试验样品的任何部分在热源点火后36min时仍存在燃烧现象,应继续进行记录,记录的最长时间为60min。否则,热源点火后36min时,可终止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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