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2〕585号 )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游泳场所:指供人们进行游泳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三)沐浴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就餐场所:指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餐厅)。

  (六)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室)、台球厅、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KTV) 、酒吧、茶座(吧)、咖啡馆等场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