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位点建设水平、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一般应为3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特别是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的能力;
(二)有较好的项目研究基础,或申报单位己立项实施,并有必要的经费投入;
(三)申请课题应紧密结合我省当前研究生教育实际,重点研究制约研究生教育发展或影响教育质量提高的相关课题;
(四)项目实施对增强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应具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应具有示范、借鉴、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省级立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3份,于每年3月报送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目的和意义、实施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省级项目研究实施年限一般为2至3年。
第十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和遴选,提出立项建议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未完成已承担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省教育厅将视各单位项目完成情况调整其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与办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人员保障,指定处室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具体负责,定期调度检查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实施工作应合理计算教学或科研工作量,保障与调动项目承担人员开展研究工作的积极性,要适时对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作重要调整变化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如需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全面负责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的第二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2月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等。省教育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以下称《结题报告书》),撰写项目实施报告,提供相关材料,一式3份,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一般每学期集中组织一次。验收形式主要实行专家组会议审核的办法,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结题审核验收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统一编写结题号,并将《结题报告书》签署结题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承担单位一式2份,由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与项目主持人各存留1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争取多渠道投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立项后,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将配套经费一并纳入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举办的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对成果突出、示范性强、有推广价值的项目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特别是该成果对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