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研字〔2012〕3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落实《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创新项目管理和实施,我厅于2006年制定了《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研字〔2006〕2号)。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广大导师的积极性,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创新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实施,我们对《暂行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人员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提升,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校三级立项项目。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单位合作。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育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建设为目标,支持和资助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理论创新与探索实践。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具体负责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又分为省资助项目与自筹经费项目。对于重点项目和省资助的一般项目,视项目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省经费资助。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的办法。部分省资助经费一般留待项目结题后划拨,以督促项目实施,强化成果管理。
对于成果突出、意义重要的少量自筹经费项目,在项目实施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通过结题审核后,可在下一年度申报新项目时,提出资助申请,经评审后给予一次性省经费资助。
由国家批准立项的改革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我厅备案。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规范管理,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与环境,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有重要价值。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一)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建设及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有关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与完善;
(四)校校联合、学分互认、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六)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研究改革与实践;
(七)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网络与网站的研究、建设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