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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茶亭河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茶亭河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榕政地〔2012〕44号)


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1〕1027号),你公司申请的江北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茶亭河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台江区义洲街道红旗经济合作社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58公顷。

  使用台江区境内国有未利用地0.1669公顷。

  上述合计批准征收(使用)土地0.6427公顷,经实施补偿安置后,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江北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茶亭河项目建设用地。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等要求。

  二、你公司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用地补偿,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由我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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