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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新入园企业需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设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正式投产后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每三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绿色升级改造效果显著并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重污染行业园区,省级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对园区内企业,优先支持环评审批、上市环保核查、环保科技成果鉴定及示范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申请报告书编制指南
  附件二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标准(略)

  附件一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申请报告书编制指南

  申请报告书应对园区的绿色升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环保投入、污染防治措施及减排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应急方案、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环境管理等。
  一、基本情况
  (一)园区概况
  (二)建设基础
  (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园区环评审查批复落实情况
  (一)规划建设落实情况
  (二)总量目标落实情况
  (三)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
  三、物质减量与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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