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环〔201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园区绿色改造升级,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创建申报工作。对获得命名的园区,我厅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扶持。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
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省工业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工业生态学原理、污染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而改造升级的工业园区。通过对现有园区的创建,促进排污企业实施绿色升级改造,降低环境风险、缓解污染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工业园区(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行业基地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建省级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拟创建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条 申报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