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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动态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第八条 动态等级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确定。动态等级评分≥90分,为优秀;90分>动态等级评分≥75分,为良好;75>动态等级评分≥60分的,确定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其中关键项1、2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第九条 年度等级依照过去12个月期间动态等级平均分确定。年度平均分≥90分,为优秀;90分>年度平均分≥75分,为良好;75>年度平均分≥60分的,确定为一般。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满3个月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标准进行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并于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现场情况,核查相关材料,填写检查表,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综合评定,确定动态等级。

  第十三条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监管部门予以复查,并按照新的审查结果确定等级。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12个月以上的动态等级评分及食品安全综合情况确定年度等级。动态等级评定未满12个月的不予评定年度等级。

第四章 餐饮安全等级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检查评定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布其等级评定结果,同时在餐饮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动态等级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称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参见附件2、3),规格为宽42厘米×高60厘米或宽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颜色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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