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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基地投入试运行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基地投入试运行的函
(粤环审〔2012〕208号)


深圳市龙岗区东江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基地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请示》(深龙东〔201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现场核查,该项目已按要求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落实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试运行要求的环保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三个月。试运行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应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分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加强事故防范和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并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在试运行期间开展一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废水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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