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青海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准入及落地实施,严控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流域、湟水流域敏感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新、改、扩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在环境质量重金属超标区域禁止新建涉重金属项目。加快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推进相关企业聚集和升级改造。集中治理重点防控区,建立完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完备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工艺技术、生产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污染深度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清洁生产。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必须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铬渣污染治理,修复铬渣污染场地。
(八)加强化工石化企业污染防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化工石化项目,严格化工石化生产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落实化工石化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限制在湟水流域和其它重要河流沿岸发展石油化工、煤化工等环境风险突出的化工项目。禁止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人口集聚区、水源地、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点)建设化工石化项目。加强化工石化企业监管,定期排查化工石化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沿线和环境敏感区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化工石化企业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监督管理,限制生产和使用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在聚氯乙烯行业全部推行使用低汞触媒。
(九)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关。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完善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入转移、送贮备案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体系,跟踪监控环境风险,严格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环境管理。健全突发性辐射事故应对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数据库,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强化监管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十)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环保机构,单设州级和工业发展重点县环保部门,切实增加投入,在人员编制与构成、经费、设备配置及业务用房等方面逐步达到国家西部地区标准化建设要求。提升州(地、市)、县级环保基础能力,重点实施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传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配全配精省级、配优州地市级、充实县级的基本要求,优先推进省及州地市环境监测监察能力达标建设,加快县级仪器设备配置与业务用房建设,提升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能力与水平。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分期分批建设省级及州地市和人口相对集中的县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强环境信息能力建设,健全省州县三级环保广域网络,共享环境信息资源。推动环境宣传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宣教装备与手段的现代化。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制定修订地方环保法规,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问责,对未按期完成污染减排、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挂牌督办案件要跟踪督查,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查处和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绿色出口、绿色信贷、上市核查等措施,引导监督企业自觉守法,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