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2〕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将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深入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显著提高,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成效明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加大,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成效不断显现,全省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但是,由于我省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重化工业比重高,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污染加剧,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增高,污染减排形势严竣,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资源与环境已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随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以及能源消耗量的不断上升,经济增长与环境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环境保护的责任越来越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把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
二、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发展
(一)优化生产力布局。各地在落实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我省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把节约环保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保障和倒逼作用,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联动机制,以环境保护优化生产力布局,坚持高起点发展,提高环保门槛,严格环境准入,切实防止污染转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及化工石化、有色冶金、建材、能源、交通、自然资源等行业规划环评工作,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特别是对涉及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由环保部门牵头、经济综合部门参与进行联合会审。将规划环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约束条件,对重污染和国家实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进行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环保准入条件、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倒逼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以污染减排为抓手,深入落实工程、结构和管理减排措施,加强重点治污工程、烟气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机动车及农业农村污染减排。持续运行治污设施,挖掘治污潜力,加快治污进度,提高治污效率。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督查预警、考核问责等推进机制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倒逼经济加快转型。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产业政策,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为优势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积极引导企业进园区,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促进能源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产品升级换代。加快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引进的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污技术及设施。在环境容量不足、污染负荷较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涉重、化工及浪费资源、污染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推进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在生产环节严格执行排放强度准入标准,在废物产生环节强化污染预防的全过程控制,在消费环节实行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努力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式利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社会循环式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