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枣庄市资源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鲁工商办规字〔2012〕3号)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2009年3月,枣庄市被国务院批准为东部地区唯一的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市,枣庄市的发展纳入了国家战略。2011年枣庄市成功通过国家转型评估,未来五年将享受新一轮政策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帮助枣庄市继续探索转型模式,不断积累转型经验,争取用五年时间率先实现资源枯竭城市成功转型,成为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示范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鲁南经济带加快发展的需要,对于推动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枣庄市资源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规划实施的实际需要,特提出以下支持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企业登记管辖授权
(一)山东省工商局授予枣庄市工商局行使挂山东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适当放宽枣庄企业挂山东行政区划名称条件,支持枣庄市工商局用好山东省工商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枣庄市工商局行使挂山东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二)授予依法应当由山东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枣庄、依法应当由山东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经省局同意,枣庄市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三)积极支持枣庄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授权枣庄市工商局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向省局申报名称中挂山东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二、全力扶持市场主体发展
(四)放宽企业登记条件。积极支持创设企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生产经营。分期出资设立的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登记。已缴付首期出资且守法经营但无法按期缴纳剩余出资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枣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