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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国家、省、市倡导的基层服务项目和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并按规定实施相应补助。自2012年起,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以下机关特别是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优化创业外部环境,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本、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的,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全面落实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要结合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落实国家、省鼓励创业的税收金融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精神,对参加国家、省、市倡导的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我市推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在甬创业的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全额财政贴息扶持。鼓励各地、各创业园区对税收达到一定比例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奖励。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探索在试点高校、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内无需抵押的担保模式,促进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各类基金与大学生创业项目、创业赛事的对接,营造创业文化、培育创业土壤,大力培育扶植创业人才,鼓励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走上成功创业之路。

  (五)大力开展创业平台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整合各类研发园区、产业基地以及高等院校等资源,大力推动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区、创业街为主体的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灵活多样的实践舞台。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通过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各地可根据创业园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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