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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更加积极地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鼓励、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将加快中小微企业人才集聚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情况,对毕业三年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从2012年起,对当年招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地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鼓励中小企业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的全额贴息。

  自2012年起至2015年,全市各类企业录用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录用人数由同级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具体操作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相关补助办法执行。

  (二)在加快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根据城乡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到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补贴,具体目录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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