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员安置。省民政厅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省教育厅协助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省交通运输厅、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监测和观测预报,发布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协助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省地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市县应急
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灾区的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省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地震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省政府。
6.3.3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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