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办(港澳办)、新闻办、台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鲁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省政府动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省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省地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市县应急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1.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省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济南军区、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省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6.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省地震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应急部署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安监局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济南军区、省军区负责组织灾区附近驻鲁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山东应急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遣。
(2)医疗卫生救援。省卫生厅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省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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