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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省教育厅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省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省交通运输厅、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省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加强对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进行检测、监视,协助沿海灾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强化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影响评估,发布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省环境保护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加强对核电厂周边辐射环境的预警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省公安消防总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省公安厅、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省外办(港澳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台办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省外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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