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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2)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Ⅰ级响应由省长任指挥长,Ⅱ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山东省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见附件2,山东省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省地震局应当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省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省国土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6.1.3应急部署

  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济南军区驻鲁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6)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国务院应急办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国务院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武警山东省总队、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武警山东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济南军区、省军区立即组织驻鲁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省卫生厅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省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省民政厅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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