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省地震局专家
成员: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通信、电力、煤炭、地震、气象、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单位)及高校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山东省总队、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省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略)
3.3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城市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