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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2.1.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Ⅰ级响应时由省长担任,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指挥长:济南军区副参谋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地震局局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Ⅰ级响应时增加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山东省总队、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外办、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人防办、省台办、省煤炭工业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科协、省红十字会、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民航山东监管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人寿山东分公司、中国人保山东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省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国务院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委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省政府呼吁其他省(区、市)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局。

  主任: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山东省总队、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市、县(市、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省外地震灾害救援队、中国地震局以及邻省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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