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督促县区政府下文并落实完成任务。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能职责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县区以及企业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取证工作,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坚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依法关闭、依法淘汰、依法整治。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既要推动工作进展,也要注意维护职工和出资人的合法利益。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一边淘汰落后产能,一边增加新的落后产能。
(五)加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级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优胜汰劣功能,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落后产能执行惩罚性差别电价,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市场调节,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工艺装备及生产能力尽快退出市场。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各级职能部门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停止对“二高”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环保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
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国土部门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六)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与保障机制
市政府 2012 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奖励。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或向其他行业或相关行业转移;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上岗再就业。对未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妥善安置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失业人员,并因此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将扣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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