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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拨付市本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牵头组织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完善我市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政策措施。加强开展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障等措施,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避免就业岗位一次性大规模的流失和变动。
  国土部门负责 2012 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土地审批,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办理用地手续,不予批准落后产能的企业新增用地,严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在办理土地审批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环保部门负责 2012 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评,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吊销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做好在淘汰落后产能后环保方面的善后处理工作,以防止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政策规定对因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安监部门负责 2012 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审批,把好安全生产前置审核关,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要依法吊销或上报自治区安监局依法吊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淘汰过程中,要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或撤销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落后产能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质监部门负责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检查,依法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并上报上级给予注销。
  广电部门负责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及时向社会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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