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舆论导向、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作用。发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培养公众形成自觉的、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会展和生态文化建设活动,大力宣传生态立省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十三)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深入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六大文化惠民工程”,大力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积极弘扬海南本土文化特别是黎族苗族本土文化。
责任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文明办,各市、县政府。
五、创新生态省建设机制,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十四)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加大对中部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和建设重点地区的生态补偿力度,完成《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加强海岸带开发和保护、辐射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等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出台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启动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海南岛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修编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印发实施《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0年修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促进和谐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法制办,各市、县政府。
(十五)加大生态省建设投入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推进城乡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十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和创业人才,引领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降低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业、农业、旅游等产业发展的应用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生态省建设技术支撑能力。研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探索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纳入各市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中部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各市县实行差别化考核。建立跨市、县界河流断面和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