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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文明办,各市、县政府。

  (五)严格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规划环评工作,积极推动海口国家地质公园、文昌航天科技主题公园、琼海博鳌国际会展及文化产业园、万宁兴隆旅游度假区、陵水黎安港旅游区、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旅游度假区、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保亭七仙岭温泉旅游度假区等17个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集约发展和集中布局新型工业,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对制糖和橡胶加工等31家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环保技术,推动工业项目朝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方面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二、推进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环境

  (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已建成29个城镇和120个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区管理制度,新增65个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快推进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建立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拆除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膜法”饮水技术,提升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

  (七)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加强城镇内河治理,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基本消灭城市水体黑臭现象。加强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限期淘汰黄标车。开展噪声油烟扬尘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支撑体系

  (八)开展“绿化宝岛”行动。巩固海防林建设成果,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将公益林管护补偿标准提高到20元/亩,争取国家将尖峰岭等7处自然保护区列入生态补偿计划。继续推进“三边”(海边、路边、城边)林建设工程,在铁路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和宁远河五大河流两侧、海岸带以及松涛等重要水库周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因地制宜地实施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加强城市(镇)园林绿化、美化,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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