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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科发〔2012〕60号)


南宁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2012年南宁市将继续围绕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等方面开展工作。根据《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在2012年南宁市科技项目(含储备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决定开展2012年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和支持重点
  2012年南宁市创新资金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鼓励优秀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同时,拓展支持方向,增加涉农领域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良种培育、节水灌溉、农机装备、新型肥药、加工贮运、循环农业等。优先支持以取得发明专利为考核指标的申报课题。
  对获得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求的项目,将择优推荐上报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二、申报企业条件
  (一)企业应当是已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创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申报企业须知
  (一)新申报的企业,按本文相关申报要求提交项目材料。
  (二)已申报2012年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未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申报。按本文相关申报要求重新提交项目材料,转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三)已申报2012年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暂不需要重新提交材料。
  (四)已网上申报2012年南宁市科技计划储备项目,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申报。按本文相关申报要求提交项目材料,转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已网上申报2012年南宁市科技计划储备项目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按本文相关申报要求提交项目材料。
  (六)2011年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需申请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配套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按本文相关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四、书面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资料
  (二)相关附件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骑缝章)。申报年度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由指定的查新机构出具,距申报时间半年内有效)、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提供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5、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有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6、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五、申报要求和截止时间
  (一)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2012年度南宁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
  (二)申报项目的单位可登录南宁科技网“通知公告栏”(http://www.nnst.gov.cn)自行下载项目申请资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南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咨询服务部(地址:南宁市淡村路5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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