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点督查是否仍有不符合《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体户”性质的兽药经营单位;是否有非属同一县级区域同一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兼任情况;是否落实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证明制度;已经通过验收3个月的经营企业是否有全部供货单位资质审核资料和经营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审核证明资料;企业的所有兽药品种是否执行使用电脑记录进销存;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工资支付凭据或社保记录,是否存在只挂名不在岗的情况。对不执行兽药GSP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经营、直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以维护兽药GSP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请于7月20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工作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粤农[2012]30号附件)报省畜牧兽医局。
三、规范系统内兽药经营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各级农牧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于5-6月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从本部门、本单位查起,坚决纠正本系统、本地区违反《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防止发生市、县级农牧系统无证经营非国家强制性免疫疫苗、垄断当地非强免疫苗经营、经营主体不符合“兽药经营企业”的要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亲属开办兽药经营企业欺行霸市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实行责任倒查制,从7月1日开始,如果我厅接到此类举报投诉,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属地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打假
各地要把握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重要机遇,按照我厅兽药“三打两建”工作的部署,下决心、动真格,杜绝不想查、不敢查,敷衍了事的思想。要狠抓重点工作和重点查处范围,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黑窝点,吊销违法经营单位资质,曝光违法违规企业,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兽药违法犯罪分子,增强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兽药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兽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