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扩权强县行政审批下放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2]117号)等文件精神,南宁市司法局决定将本局下属机构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实施审批的“法律援助审查”直接下放各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实施审批。为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法律援助审查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主体: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设定依据:
1、《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
十八条;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接收主体: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下放程度:部分下放。法律援助审批事项的受理以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受理范围。
四、下放和接收时间
2012年5月8日起,市法律援助中心、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五、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各自行使审批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