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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民助﹝20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程序,切实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省厅决定在各县(市、区)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等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得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民政部门再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以确保救助对象享受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待遇在看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二、工作内容

  (一)选定“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以县(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中心,覆盖辖区内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选定“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后,民政部门应与其签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协议。

  (二)建立“一站式”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加快“一站式”结算中心机房设备配备和系统软件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尽快完成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规范管理,已经建立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的,可充分利用现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以保证省级城乡医疗救助平台建立后信息互通和系统兼容。

  (三)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方法。取消救助对象就医首付线,救助对象医疗终结时,其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即由该系统对其应享受的医保政策性减免、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以及医疗救助补助等待遇进行一次性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一站式”结算后的自负部分。医疗机构在“一站式”结算过程中垫付的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定期进行结算,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方法步骤

  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采取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办法,具体分两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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