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三)清理出的“小金库”和账外收入比照货币资金盘盈处理。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清查出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库存材料、材料和产成品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盘点表、经济鉴证证明和其他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经济鉴证证明、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一)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占用资产按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
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要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进行登记,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五章 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使用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