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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


  附件: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为了更好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特制定本标准。

  一、上海卓越法律人才的内涵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务技能,具备宽广的国际视野、较强的实践运用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能适应、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和国际化进程的法律人才。

  二、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分类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学校标准两个层面。通用标准是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准要求,也是对学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标准;学校标准是依据通用标准,依托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办学特点,学校组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学校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上海通用标准。

  三、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用标准

  1.基础素养

  (1)具有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

  (2)具有现代社会信息处理和分析能力;

  (3)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公共关系处理能力;

  (4)掌握一门以上(含一门)外语,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

  2.专业素养

  (1)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

  (2)具备法律实务工作技能;

  (3)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

  (4)具备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复杂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3.职业素养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经济、管理等相关学科复合知识结构;

  (3)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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