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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签约机构条件

  1.符合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2.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流程科学,人员结构合理,服务能力较强,上年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考核合格以上。

  3.业务用房、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运转良好,满足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需要。

  4.经过改进功能,完善软硬件建设,达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要求的其他医疗机构。

  5.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三、签约期限:原则三年以上。

  四、签约流程:有签约意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市)政府申请,区(市)政府审核,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平等协商,在双方自愿合作的前提下,办理签约手续,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签约购买内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我市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基本医疗服务

  签约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六、政府补贴标准和内容

  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经费补贴,根据服务人口数量、补贴标准,按照考核成绩给予补贴。

  2.各区(市)政府对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按药品进价的15%给予补贴,药品零差率补贴总额以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实际交易量为准核算。

  七、操作运行规程

  1.签订合同。各区(市)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主办单位、医疗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对合同的服务范围和内容、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2.开展考核。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质量按照《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标准》考核。

  3.兑现补助。市卫生局每月初向各区(市)卫生局提供签约机构上月药品网上采购金额,作为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补助依据。药品零差率销售补贴,各区(市)财政每月结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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