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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床科室应设全科诊室、抢救室、康复治疗室、输液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预检分诊室(台)等。

  国医堂应设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2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医技辅助科室应设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间等。其中检验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消毒间不少于2间,位置应相对独立。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检验室、治疗室、药房、处置室及健康信息管理室。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设备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灭菌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十八类急救药品 中枢神经兴奋药、抗休克药、强心剂、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脱水利尿药、降血压药、止血药、平喘药、镇静药、镇痛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解痉药、解毒药、水电解质平衡药、抗菌素等各5支、液体各500毫升。

  社区卫生服务站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十八类急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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