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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国医堂,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适当增加国医堂建筑面积(具体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符合卫生学及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 诊断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第十六条 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扫、冲洗,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应有防潮,防虫、蝇、鼠等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第十七条 床位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需要可设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1张日间观察床,不设病床。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全市统一的建设规范要求,内外装修按照《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视觉识别系统手册》,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标牌、展板橱窗等标志性装饰。国医堂内部装修装饰要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有传统中医文化元素,诊室墙壁及走廊墙壁设置数幅体现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壁画。

第三章 科室设置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科室: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公共卫生科、临床科室、医技辅助科室等。

  公共卫生科应设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其中预防接种室用房不少于3间,妇女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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