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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

  医技科室用房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

  管理保障用房  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室、药房、消毒间、污物处理间等。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和医技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设单独出入口;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科室      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科室  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全科诊室        10      全科诊室    10

  中医诊室        10      预防保健室   13

  康复治疗室       40      治疗室     8

  抢救室         13      处置室     8

  预防接种室       65      观察室     26

  儿童保健室       10      健康信息管理室 6

  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  18

  健康教育室       40

  检验室         28

  B超和心电图室      12

  西药房         16

  中药房         16

  治疗室         8

  处置室         8

  观察室         99

  健康信息管理室     16

  消毒间         20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第十一条 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诊室、观察室及医技科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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