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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公开透明

  新增60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必须认真对待,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施工建设、签订合约等过程透明、规范。及时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和签约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开展。对完成任务好的区(市)给予经费奖励,对完成不好的及时通报批评,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要求高质量完成。

  附件1:
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有关部门规划项目建设、审查项目设计、监督项目实施、核定项目扶持和补助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标准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第五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

  第六条 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康复床位的,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根据服务功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组成:

  临床科室用房  全科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

  国医堂  中医诊室、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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