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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长安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2.桥东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3.桥西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4.新华区:新增9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5.裕华区:新增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6.高新区:新增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7.矿区:设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挂靠辖区医院,可改设为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8.新乐市:设4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内容

  1.按照建设任务要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未设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市)政府应通过新建、改扩建、租赁或购买房屋等途径建成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暂不具备条件新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市)政府可以通过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约的方式,委托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暂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因其它特殊原因区(市)政府不能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可与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签订合约。合约明确其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3.鼓励未签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门诊部或个体诊所。转型前已属于医保定点范围的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继续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其自愿基础上,可重新核定其非营利性质或营利性质。

  (二)实施步骤

  1.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5月31日-10月31日)。各区(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新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6月30日前,以购买服务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完成合约签订。7月31日前,以新建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完成机构组建任务和项目建设前期手续;以改扩建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完成项目建设前期手续;以租赁或购买房屋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开始装修改造;10月31日前,新建、改扩建、租赁或购买房屋装修改造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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