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开办备案制度,加强网站新建、变更情况的备案,提高网站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推进本市部门间电子公文信息交换接口和数据对接建设,实现公文、会议通知、简报等垂直发送和横向传输,进一步深化无纸化办公,提升各级政府行政效率。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推进和优化本区(县)、本部门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由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的档案管理规范,根据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要求,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接口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推动无线通信及移动计算、云计算等技术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应用,开展先导示范应用。
第二十五条 其他电子政务推进与实施规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 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信息交换协议,建立本市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殊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特点的数据库信息,原则上纳入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范围。暂不能共享和交换的,可在按照程序报批后,暂缓实施。
行政机关要重点搞好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共享,定期搞好与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的数据同步。同时,逐项明确重点内容的数据采集、共享方法,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业务系统应用集成,开展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要积极倡导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开展硬件托管、数据存储、灾难备份等集中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