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未按要求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队伍、机构不健全、水文资料不清楚、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16)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按规定完善以及运行不正常的;
(17)煤矿复工复产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验收和签字、批复的;
(18)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非法违法用工,不能严格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不能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9)建设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出煤或在建设区域内生产出煤的行为,以及试运转到期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5)尾矿库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运行的;
(6)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7)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4)非客车(客运船舶)违法载人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7)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
(8)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和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2)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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