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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人选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的,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 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设区的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及设置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本单位二级岗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09〕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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