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2〕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设置数量少,政策导向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我区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执行标准条件,从严控制申报数量,认真组织岗位聘用,搞好聘后管理服务。
本通知下发后,2009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09〕5号)不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自治区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 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