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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冠以“广西”、“全区”、“八桂”等带全区性质称谓(含面向全区组织招聘单位)人才交流会的。

  2、由本厅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外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外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外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驻邕中区直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自治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3、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属用人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设区的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

  2、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县(区)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如发票系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直接下放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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