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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项目活动的;
  3、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4、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5、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以及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设施工的;
  6、未经审批非法进行建设和装饰装修施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7、工程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单位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8、大型起重机械违法安装和使用行为。
  (二)道路交通运输(由厅运输处、省运管局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省公路局)
  9、道路运输存在超限、超载、超员的;
  10、欺行霸市、强行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等黑恶势力和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
  11、农村乡镇、车站、宾馆、医院、旅游风景区、商品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秩序的;
  12、利用拖拉机、摩托车、三轮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非法交通工具从事客运经营的;
  13、客运车辆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14、非法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
  (三)水上交通(由省地方海事局、省航道局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1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运输船舶;
  16、乡镇非运输船舶以及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载客的;
  17、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水上砂石运输;
  18、破坏通航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由厅安全处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行业管理单位)
  19、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20、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2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2、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2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细化方案阶段(5月初-5月12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2010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5月12日前报厅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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